根據勘察通用規范:3.2.8條要求采取土試樣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數量,不應少于勘探孔總數1/2.該條條文說明不同方法的測試數量不能疊加,是不可以理解為:若以標貫判定是至少標貫數量為總孔數1/2,若以巖土取原狀土樣時取土數量至少為總孔數1/2,不可以取土+標貫孔占整個勘探孔數量1/2?
巖土貴族2022-08-26
標貫和取樣疊加的,按取樣孔統計,這樣的話,就是單純標貫孔+單純取樣孔+標貫取樣疊加孔(歸類為取樣孔)≥勘探點總數1/2。
這家伙很懶,沒有個性簽名!2022-10-09
應該是取土孔和原位測試孔總數占1/2。條文說明是比如一個孔同時取樣和原位測試那只能算一個。注意:載荷試驗、靜(動)力觸探孔不能算在原位測試孔里面(見巖土規范4.1.20規定)
這家伙很懶,沒有個性簽名!2022-10-11
應該是取土孔和原位測試孔總數占1/2。條文說明是比如一個孔同時取樣和原位測試那只能算一個。注意:載荷試驗、靜(動)力觸探孔不能算在原位測試孔里面(見巖土規范4.1.20規定)
這家伙很懶,沒有個性簽名!2022-10-20
應該是取土孔和原位測試孔總數占1/2。條文說明是比如一個孔同時取樣和原位測試那只能算一個。注意:載荷試驗、靜(動)力觸探孔不能算在原位測試孔里面(見巖土規范4.1.20規定)
這家伙很懶,沒有個性簽名!2022-11-04
取土孔和原位測試孔這兩種類型占勘探孔總數不少于1/2。條文說明是比如一個孔同時取樣和原位測試那只能算一個。注意:載荷試驗、靜(動)力觸探孔不能算在原位測試孔里面(見巖土規范4.1.20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