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工程施工的有關規定和施工工藝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1.1 土方工程施工前應進行挖方、填方的平衡計算,綜合考慮土方運距最短、運程合理和各個工程項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調配,減少重復挖運。
1.1.2 土方平衡調配應盡可能與城市規劃和農田水利相結合將余土一次性運到指定棄土場,做到文明施工。
1.1.3 當土方工程挖方較深時,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邊環境。
1.1.4 在挖方前,應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1.1.5 平整場地的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排水溝方向的坡度不應小于2‰。平整后的場地表面應逐點檢查。檢查點為每100~400㎡取1點,但不應少于10點;長度、寬度和邊坡均為每20m取1點,每邊不應少于1點。
1.1.6 土方工程施工,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定期復查和檢查。土方不應堆在基坑邊緣。
1.1.7 對雨季和冬季施工還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第二節 土方開挖要求
1.2.1 土方開挖前檢查定位放線、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統,合理安排土方運輸車的行走路線及棄土場。
1.2.2 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壓實度、降低地下水位系統,并隨時觀測周圍的環境變化。
1.2.3 臨時性挖方的邊坡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中的規定。
1.2.4 土方開挖工程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