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工藝
2.1 基本規定
(1)本施工工藝適用于土方、基坑支護、地基處理、基礎等工程施工。
(2)本施工工藝依照《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GB50086—2001)、《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1994)、《高層建筑箱形與筏形基礎技術規范》(JGJ6—1999)、《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范》(JGJ123—2000)、《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1999)和相應的國家現行技術標準規定編制。
(3)施工中的勞動保護、安全措施等,必須按現行有關標準、規定執行。
2.2 土方施工工藝
2.2.1 土方開挖施工工藝
1.適用范圍 本開挖工藝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的基坑(槽)和管溝以及大面積平整場地等機械開挖土方工程。由于人工挖掘的勞動強度高、效率較低,只適用于工程量小、分散或缺乏挖掘機時械才采用,本手冊不含人工挖掘。
2. 主要機具設備
⑴ 挖土機械:推土機、鏟運機、挖掘機(包括正鏟、反鏟、拉鏟、抓鏟等)、裝載機等。
⑵ 輔助工具:測量儀器、鐵鍬、手推車、錘子、梯子、鐵鎬、撬棍、龍門板、線、鋼卷尺、坡度尺等。
3.作業條件
⑴ 土方開挖前,應詳細查明施工區域內的地下、地上障礙物。對位于基坑、管溝內的管線和相距較近的地上、地下障礙物應拆、改或加固處理完畢。
⑵控制坐標和水準點已按設計要求引測到現場,并在工程施工區域設置測量控制網,包括控制基線、軸線和水平基準點。
⑶ 為了夜間施工,應設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并設計合理的開挖順序,防止錯挖或超挖。
⑷ 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梁和卸車設施等,應事先經過檢查,必要時要做好加固和加寬等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