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這兩部工程強制性標準對抗震設防要求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的設計驗算方面,這仍是以地震基本烈度參數為基礎進行換算后的結果。兩部強制性標準直接采用對象為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基本不涉及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使用??拐鹪O防要求能否為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可以歸結為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對于以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為設防依據的建設工程,以抗震設防烈度參數為基礎的換算結果是否科學合理?以多遇地震為設計基準是否合理?以峰值加速度0.05g(即Ⅵ度區)為例,首先確定其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取放大系數βm為2.25,則其對應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為0.1125,而工程截面驗算和變形分析需要的分別是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實際使用時是將區劃圖對應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折減0.35得到多遇地震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此時有αm=0.1125×0.35=0.039375,《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直接給出6度多遇地震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為0.04,兩者較為接近,而且《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的結果偏安全,可以說《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直接給出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是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換算后的結果,也是抗震設防要求的間接體現,然而這種做法偏于主觀經驗和判斷;其次是特征周期的選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中不同類別場地的特征周期的取值基本一樣,只是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2010版在修訂后增加了Ⅰ0類場地的特征周期,修訂后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也會考慮這個因素;最后對于一般工程來講,以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結果為基礎,以多遇地震的截面驗算和罕遇地震的變形驗算分別作為 “小震不壞”和“大震不倒”的定量指標,這種做法從目前抗震設計的使用效果來看是比較合適的,然而“中震可修”是否具有可評價的定量指標?這里需要進一步分析建筑結構抗震加固的可修范圍,從而為明確“可修”的具體標準,這也表明三水準目標和兩階段設計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還不能很好的匹配,這就需要建設工程抗震鑒定和加固等方面的工作同步跟進。
第二,與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相比,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必要性和優勢何在?其結果能否直接為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直接使用?首先與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結果相比,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點:①增加了適用面,覆蓋了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不能適用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復雜場地,如《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規定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結構所采用的地震影響系數應專門研究,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可以針對這種情況給出建筑結構的長周期地震影響系數;②地震安全性評價給出的結果更加完整精確,如可以給出工程場地不同超越概率的加速度時程,可以根據工程場地的特性專門給出不同超越概率下的特征周期值,然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在使用特征周期值時并未區分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實際使用時應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進行區分。其次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能否直接為建設工程抗震設計使用,其關鍵點在于:①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得到的50年超越概率63%、10%和2%的地震動參數能否直接作為多遇小震、中震和罕遇大震進行抗震設計和驗算?統計發現,50年超越概率63%的地震動峰值加速度與區劃圖結果折算后的小震相比,兩者互有波動,但平均值比較接近,然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多遇地震的特征周期值仍是采用區劃圖的周期結果,其對應的是50年超越概率10%,地震安全性評價50年超越概率63%的特征周期值則較小,反之地震安全性評價50年超越概率2%的特征周期值則較大,因此在進行小震驗算時,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是偏不安全的,而進行大震驗算時,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則是偏安全的;②目前對于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使用往往是根據50年超越概率10%的結果進行烈度歸檔,歸檔后仍然按照《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所列的地震影響系數和特征周期值進行設計,這里涉及到一個區劃歸檔問題,例如同樣是0.05g分區(即6度區),其歸檔的范圍是大于等于0.04g小于0.09g,如果兩個不同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是0.04g和0.08g,在歸檔后都為0.05g分區,因而在設計時并無區別,而如果直接采用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計,兩者的地震影響系數將相差一倍,因此能否直接利用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計還值得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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