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 50487-2008)附錄P 土的液化判別中,對于土的地震液化初判,有5條判別方法,這個相對來說在具體勘察中容易實現。對于滿足初判不液化的情況,直接可定性為不液化。對于初判排除不了液化的狀況,可進行復判。
對于用標貫試驗復判的方法,已經基本成熟,在勘察中也容易實現(雖然各規范中公式不統一,但根據各行業可選擇執行,基本無大礙)。
對于用相對密度復判法,規范規定:當飽和無粘性土(包括砂和粒徑大于2mm的砂礫)的相對密度不大于表P.0.4-2中的液化臨界相對密度時,可判為可能液化土。
對于相對含水率或液性指數復判法規定:當飽和少粘性土的相對含水率大于或等于0.9時,或液性指數大于或等于0.75時,可判為可能液化土。
也就是說,對于用相對密度復判法和用相對含水率或液性指數復判法中,對于排除不液化的情況結果是唯一的;但對于不能排除液化的,在復判環節結論是可能液化土,結論仍然是不唯一的,可能液化土,同時也可能是非液化土。這種復判方法在最后的結論從規范的角度講是極不合理的,也是不負責的。液化判別了一圈,又回到問題的起點。這對于勘察單位執行起來有非常大的難度。因為勘察結論給一個可能液化土設計人員是不能接受的。到底按液化考慮還是按不液化考慮。
飽和無粘性土的液化判別問題困擾我很久了,列舉出來希望同行、前輩能夠替我解憂!
我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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