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第4.9.1條第2款內容在巖土工程勘察中,當基礎建議為樁基礎時,應判定巖層的空間分布特征和巖層中對樁基礎有不良影響的地質要素。在勘察報告審查中,審查人員在不分析場地內巖層具體條件判斷就提出不合強規的意見,讓巖土技術人員無所適從。作者分析在建議為樁基礎的擬建場地內,巖層的3種分布出露情況進行分析,從而理解不同巖層分布特征來適用該條款要求。
本人在2014年談了國內巖土行業亂象之思考(一),對一些阻礙巖土行業健康發展的體制方面問題談了點個人觀點,可能讓廣大同行見笑了。這次我想談談阻礙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方面的問題。